2021-04-20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二)项的调整。《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第6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列举为6种情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该裁量基准的第13条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列举,共14项。
2020-10-25
第93条第2款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非营利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和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相当于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执行机构。(《《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第1款将民办学校法人的理事会、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来进行规定,也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印证笔者这一判断。
2020-02-23
第(三)项的意外则为“暴力”及自然灾害等类似情形,显然非职业病的疾病也不属于上列情形中的“事故”和“意外”。在《条例》第14条中将职业病和事故伤害、意外、伤害进行区分,15条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的特定死亡作为非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特殊情形。
2020-02-07
六、宣布疫区法律规定的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宣布疫区的主体根据疫区区域范围的大小有所不同:(《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第1款)(一)国务院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18条)实施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20-02-05
除了上列(三)(四)两种情形外,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不会受到疫情和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的影响,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的承担。五、承租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时的处理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应分别不同情形来分别处理:(一)不能实际占有、使用时的处理对于出租人根据政府决定阻止承租人返回租赁房屋或者因防疫需要租赁房屋被政府征用,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使用租赁物的,笔者...
2020-01-22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20日卫健委已依法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日晚间,卫健委高级别专家组组长钟南山院士在央视《新闻1+1》栏目接受采访时指出,戴口罩对预防病毒有用。于是抢购口罩一时成了风潮,到次日上午实体药店和各大电商平台医用口罩和N95\KN95口罩脱销严重,某些商家乘机坐地起价,推动口罩价格迅速上涨,涨幅令人瞠目。网上不乏...
2019-10-22
昨天下午扫黑办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时间朋友圈刷屏,各路大神对此第一时间做出了解读。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笔者有自己的理解,现一一做一交流,首先声明笔者并非专业从事刑事业务,所以仅作为一家之言,欢迎探讨,如果有原则性错误也请轻喷。只有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吗?文件第一条对于何种非法放贷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则上五项皆具备,方...
2018-09-13
应明确承租人逾期缴纳房租的违约责任,可以解除合同的逾期时间、逾期金额标准。九、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履行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的方式、时间、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同等条件的含义应予以明确。承租人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18-08-28
很多人知道我是律师后的第一反应就是就是“打官司”的,认为我们这行“吃了原告,吃被告”。好像除了“打官司”,
2018-07-22
仅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是无法得出结论的,而“记录造假”的到底是那一方面的记录,从通告中也是找不到答案。不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告里说了,这个“记录造假”属于“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2018-07-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
2018-05-19
这时候我觉得这个法院可以考虑给你看,如果没有相关的这个基础证据的话,你要直接查,我觉得是缺乏这个法律依据的,实际上如果穿透的话也不是公司法上知情权保护的问题,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的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至于对身份关系这种特殊情形是不是构成“同等条件”,最高法院在它的这个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理解适用这本书当中呢它的观点是就没有定论,最后要到实践当中再去研究,到底行还是不行。
2018-01-25
从日工资折算的历史沿革和适用探究日工资制度在实务中的操作问题的提出有观点认为,比如在2018年8月这样一个有23个工作日的月份会出现一个尴尬的情形,如果劳动者请假22天,若按照21.75天的月计薪天数折算出的日工资,请假一天扣减一天日工资的话,劳动者工资为负数,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工作了一天却没有报酬还“倒贴”的情况。如果按工作一天计发一日工资,全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23天的工资,又超出了月...
2017-12-06
对于指导性案例,具有参照作用,关注度最高;相对于其他各种,《人民法院报》理论部主办的《案例精选》关注度相对不高。其中有些案例成了指导性案例,有些成了公报案例,有些一稿多投也出现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书刊上,有些被收录在裁判观点的汇编里,所以在翻看本资料时,如果你不时会和一些老朋友见面。
2017-09-17
最高法院的观点,外嫁女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应不在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驳回其分配请求;同时该法第30条特别强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外嫁女在夫家未取得承包地时,不论其户籍是否发生变化、实际生活来源来自何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发生变化。
2017-06-15
数日前,前同事在朋友圈发了一张企鹅公司对法院调查函回函,函中企鹅公司以“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为由,拒绝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昨日某公众号发表《腾讯公司拒绝人民法院对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调查,底气何在?》的文章对此进行了解读,将腾讯函中的...
2017-05-10
基本格式的不特立独行是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体现专业性的一部分。很多法律文书很大程度上是说理文,在说理部分应做到有理有据,论理明晰,结论确定,逻辑性强。律师是法律文书的制作者,法律文书是集合了委托人提供的涉案素材和律师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的成果。
2017-05-08
(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其次,离婚父母之间就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进行协商的行为,法律性质是法定代理(这种代理比较特殊,两个代理人各代理了被代理人的一半利益,又各自对被代理人的另一半利益负有义务,但并非自己代理),其根本目的应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行为。
2017-04-12
另外根据《数字签名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规定,扩大了作为书面形式之一的数据电文的外延。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合同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017-02-25
对于这个问题网上有两位上海同行的文《律师可以开办公司,律师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律师是否可以投资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两文得出的结论皆认为可以,理由是明文禁止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司法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对关于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批复》已被废止,而《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都仅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没有规定“律师不得”,法无明文...
2016-03-15
案情2011年4月,魏某、程某向J公司借款20万元,实际借款17.9万元。因借款抵押需要,同年5月5日,两人向J公司员工郑某出具委托书一份并进行公证,委托书载明:两人就自有房产办理抵押借款,委托郑某以其名义全权处理:1、提前归还借款,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2、办理房产抵押借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3、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提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并...
2015-01-15
今日(15日),《人民法院报》第7版刊载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赖国东的文章《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其中提到:“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2015-01-03
这是因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案件的管辖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在法院作出的管辖异议的裁定书生效之后,该裁定书所确定的法院对案件方有管辖权。一则是因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法院本就应当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答辩期并未额外增加时间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并不计入审理期限,给予被告新的答辩期无浪费司法资源之嫌,无关“司法效率”。
2014-01-29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2013-01-29
清算组成员应当符合《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