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樑律师:谈谈案例的分级

2018-07-1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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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例,北大法宝将各类案例分为几等: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为★★★★★,典型案例和参阅案例为★★★★,人民司法和人民法院报案例为★★★,其他出版物为★★,法宝推荐案例为★。

我不是很同意它这种分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0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018年2月28日国新办就《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将其解释为“没有约束力”,以区别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但“应当参照”“应当引述”的规定表明指导性案例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在所有案例中具有法定的特殊地位,明显高于其他案例应属一等。

在本世纪初,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始了案例指导的尝试,名称“参考性案例”“参阅案例”“案例指导”“典型案例”……各不相同。而《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这成为参考性案例具有区域指导作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指出:“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考虑到指导下级法院的作用以及作为指导性案例的主要来源(标题标注㊣的皆已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江苏、浙江入选的指导性案例也基本出自两省高院的参阅案例和案例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应属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生效的案例中筛选产生。从2014年4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典型案例月度发布制度。典型案例虽适用范围大于参考性案例,但其内容简单,裁判理由语焉不详,典型意义“非法”因素较多,更多地倾向于宣传,故将其列为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在案例指导制度出台前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其中的裁判文书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也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但其并不具有法定的指导和参考效力。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2005-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319件案例进行的清理和编纂,筛选了15件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从专业性角度考虑可列为二等甚至一等,但从“法律效力”上只能归为四等。

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主编的《审判指导系列丛书》刊登的“指导性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及《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人民司法案例》《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法律适用案例》刊登了数量不小的各级法院的案例,质量参差不齐一到五等皆有,但可节约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搜寻的时间,不失为了解各种观点的一种办法,是为五等。

至于这些案例,市面上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合集、人民法院案例选合集、审判指导丛书案例合集等等,我自己也汇编过人民法院报的案例精选、法官说法的合集和人民司法案例合集。

自本世纪初开始尝试参考性案例以来,各地发布的数量不一,十数年下来多者近千例,如江苏高院,少则也几十例。本资料收录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河南、海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宁夏十六个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近600例及一些存目。江苏和浙江高院的相关案例由于数量远远大于其他法院未编入,江西高院据说也有700例左右的参考性案例,但所见了了,故也未收入。有些高院则在指导性案例出台后重新进行了新的编排,对于这种情况只收录新编排的参考性案例。对于未收录的案例也希望读者如果有的话可以提供。

对于案例研究,还是那句老话,最佳的方法是细参卷宗(这对大多数人是奢望),退而求其次是研究裁判文书全文,再次是看评析(材料的展现或多或少会受作者观点的左右),最次是看裁判规则的汇编(因为质量取决于编辑者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摘要式的展现难免出现断章取义的现象)。所以资料里的案例有可能的话还应该找到裁判文书原文一读。

最后,预祝各位在对资料的学习中获得收益。如果对某个问题有所心得,还望不吝赐稿给编者的“法眼看天下”公众号发表或者我们的微信群里探讨。

本文系《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合集》前言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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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