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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仿印邮票图案行为,保护邮政业用户和邮政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仿印邮票图案,承印有关仿印制品,以及对前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邮票图案,包括邮票的图案和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上的邮资图案。邮票图案由票面上的文字、符号、图形、色彩和票面形状、齿孔等元素组成,其中图形和色彩再加上其他一种以上元素构成票面基本特征。本办法所称仿印,是指除依法发行邮票以外,在各种材料、介质上印制邮票图案全部信息或者票面基本特征的行为。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仿印邮票图案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仿印邮票图案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以仿印邮票图案。第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的,应当依法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仿印下列邮票图案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一)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二)涉及英雄烈士、爱国志士、民族英雄、杰出人物的;(三)涉及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五)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邮资凭证的;(六)涉及1949年9月30日以前发行的邮资凭证的;(八)涉及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资凭证的;仿印前款规定以外的邮票图案的,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公布仿印邮票图案分级分类审批目录。第七条 因新闻宣传和传播集邮知识等需要,在依法出版的出版物上或者依法举办的集邮展览活动中仿印邮票图案的,不需要审批,但仿印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仿印技术要求。第八条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仿印邮票图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单位法定证照的复印件。(二)申请仿印的邮票图案所属邮票名称、志号、编号等;(五)著作权人授权申请单位使用邮票图案的书面材料。申请单位对其提交的仿印邮票图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仿印邮票图案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受理仿印邮票图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仿印邮票图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仿印邮票图案批准文件。(二)仿印对象,含获准仿印的邮票图案所属邮票名称、志号、编号等;第十三条 申请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六)涉及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邮票的;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不予批准仿印邮票图案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仿印单位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仿印对象的范围,不得违反仿印要求,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文件。仿印单位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完成仿印的,应当停止仿印,自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原批准机关并退回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仿印邮票图案行政许可工作。第十六条 使用邮资凭证同等材质原色仿印邮票图案的,应当将周长放大或者缩小三分之一以上;放大或者缩小不足三分之一的,应当在仿印邮票图案的右下方或者左下方加印一条明显的斜线,斜线长度不得小于周长的七分之一、宽度不得小于0.2毫米。仿印邮票图案上印有邮票、邮资凭证面值图案的,斜线应当经过面值图案。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仿印邮票图案及制品作为邮资凭证。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仿印邮票图案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及时公布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第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仿印单位、印制场地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要求仿印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办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办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第二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印制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 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仿印邮票图案,或者个人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仿印的邮票图案制品和违法所得。超出邮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或者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仿印邮票图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仿印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文件的;(三)使用邮资凭证同等材质原色仿印邮票图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二十四条 仿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书面报告或者未退回批准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仿印邮票图案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宜,适用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于2000年10月8日发布的《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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