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

2020-04-09 19:44
二维码
1

↑ 点击上方法眼看天下关注我们

后台回复“四月”,有惊喜。
新民事证据规定讲述(更新至第三十六条,现时长约135分钟)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2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执行我局林护发〔2020〕22号文件进展情况,经研究,并商农业农村部,现就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上年度行业统计和2020年1月下旬至2月的调查结果,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区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养殖设施,以及养殖模式、持有证件等情况,特别要细致掌握从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养殖企业以往通过吸纳贫困户就业、收益分红等方式扶贫帮扶情况。要对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予以区分,对以食用为目的和非食用性利用予以区分,合理测算合法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因禁食野生动物可能面临的损失,科学评估返贫致贫风险,为当地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工作中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正确理解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分类做好工作衔接

按照《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渔业法》等规定,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界限,加强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衔接。对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后列名的畜禽,撤回和注销已核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同时,与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信息分享、资料交接等工作,保障养殖户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具有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依法依规做好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引导、帮扶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方向;对属于禁食范围但其设施可用作养殖其他动物的,通过加强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主动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结构,继续发挥养殖设施的作用;对禁食后停止养殖活动的,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支持、指导、帮助养殖户转产转业,尽量减少影响。

三、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

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进行妥善处置。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生动物,要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将放归数量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内,对放归个体进行健康观察检测并进行适应性准备,且放归自然方案经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三是对属于禁食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四是对确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配合做好补偿工作,帮扶养殖户解决困难

针对禁食措施给部分养殖户、从业人员造成损失或影响等情况,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科学评估基础上,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合理补偿建议,明确补偿范围,将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作为补偿对象,对违规取得行政许可证件或违法从事养殖的不予补偿;合理制定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适当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加强跨区域沟通协调,避免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引发新的矛盾。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措施,根据养殖户的具体情况精准施策,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现有相关政策、项目、资金等渠道予以支持;要把帮扶工作与脱贫攻坚相结合,重点向养殖户集中的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倾斜,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帮扶工作要做到“一户一策、因户施策”,加大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帮助其实现转产、发展替代产业,落实兜底保障措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禁食野生动物工作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深入从业主体和养殖户进行走访交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和《决定》的法律效力,既理解养殖户面临的具体困难,也积极引导养殖户了解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密切关注从业人员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尽早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措施做实做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研判形势、通报信息,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8日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聚焦民法典

九民会纪要(通知+全文)  答记者问  九民会纪要思维导图(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九民会纪要对照表(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我们的星球已经启航,欢迎加入

本号已关联“法信智答”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新民事证据规定讲述

图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企政策

独家推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思维导图  大图

一家之言|对人社部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解答的法律分析

一家之言|新冠病毒疫情中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

一家之言|谈谈新冠病毒疫情下房租租赁合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家之言|口罩涨价小心坐牢!

PPT|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的处理

PPT|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处理
16省高法709例参考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案例
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 (试行)
最高法二巡涉合同裁判要旨六则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执行中实施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关于加快推进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防控工作答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关于适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的解答
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印发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在公众号主页可检索之前推送的推文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