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2019-08-21 20:23
二维码
1

↑ 点击上方 关注我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各省要结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加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更新至799页,75万余字。


我们建了一个群,欢迎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您参与

《公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本号已关联“法信智答”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附答记者问)

现行有效浙江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12.31前制发)

PPT︱劳动法律讲座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司法解释︱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注意!律师专业评价评定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沿革表(附全文+立法背景资料)

新!26张不动产登记流程优化图

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

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

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全文+答记者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原创︱民法典合同编一审、二审稿对照表

原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一审、二审稿对照表

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检索一年内推送的推文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