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018-03-0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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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4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日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给予政策支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二)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三)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规定:(一)本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二)本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且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式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其他投资基金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变更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后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投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三)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 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 50%之日开始计算。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早期中小企业,是指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不满 60 个月;(二)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三)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六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事项,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8〕9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于2018年6月2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创投基金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五条 创投基金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创投基金减持股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早期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期限”按照《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确定。第七条 创投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九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证上〔2018〕94号各市场参与人: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3月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 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二)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二)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曰,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三)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第五条 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证监会《减持若干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第六条 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本所从重处分。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2日起施行。相关阅读: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附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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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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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