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1号: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8-08-24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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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工伤保险待遇   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法定义务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当然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24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条、第六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安民重、兰自姣是案涉死者安东卫的父母,被告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公司)与安东卫生前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东卫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60万元。2012年9月,安东卫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水湾公司所有的“中洋26”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后该轮在法属波利尼西亚附近海域遇险,安东卫未能获救。2014年1月16日,安东卫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2015年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安东卫于2013年8月5日因工外出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属于工伤。人保公司向安东卫的父母安民重、兰自姣支付安东卫身故赔偿金60万元。安民重、兰自姣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水湾公司支付安东卫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一、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安东卫的工资、奖金共计26709.2元;二、水湾公司向安民重、兰自姣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520808元;三、驳回安民重、兰自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水湾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粤民终字第7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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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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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