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阅案例第16号: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8-08-2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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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离婚协议 共同共有房产   未成年子女   撤销赠与

参阅要点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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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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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