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09-04 20:20
二维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6年9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效力相应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律师执业必备》法律汇编之刑法总则卷刑法分则卷(两卷共1546页,近136万字)家事卷(共346页,27万余字)合同卷(共1797页,近190万字)、基金卷(共1291页,近100万字)、期货卷(共1398页,106万余字)电子书购买、证券卷预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回复“刑法总目”,阅读《现行有效刑事法律规定汇编总目》

回复“合同法总目”,阅读《现行有效合同法律规定汇编总目》

回复“家事法总目”,阅读《现行有效家事法律规定汇编总目》

回复“律师”,阅读《如何读懂律师执业证》、《除了打官司,律师还能干些什么?》

回复“离婚”,阅读《何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了孩子跟谁?》

回复“法人”,阅读《你真的以为是法人吗?》

回复“股东”,阅读《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负有清偿义务?》、《自然人的股东资格是否可以被继承?》

回复“合同”,阅读《合同的常用条款》

回复“担保责任”,阅读《本案“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答辩期”,阅读《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应重新给予被告答辩期》

回复“物业”,阅读《商品房小区的人防工程并非国防资产,不属国家所有》、《业主应审慎对待管理规约的制定》、《小区《议事规则》“视为赞同多数人意见”合法性之辨》、《业主对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享有合理使用权》


如果你对此内容满意请分享到朋友圈

点击题目下方的“法眼看天下”或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

点击“查看历史消息”可查看往期推送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