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参阅案例: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诉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

2021-08-08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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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点提示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


    案例索引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四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8月13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三终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2007年12月17日)


    案情

    原告: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原告: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晓辉,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9年2月起王晓辉受聘于通用中国公司。2000年11月1日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部工程师,合同期限自1999年2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王晓辉应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制造、管理程序、技术,包括软件、公司或与公司关联的其他企业的市场或财务、信息、有关经营方法、产品、规程、业务、服务,或其它与公司关联的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王晓辉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泄漏、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王晓辉应向公司交回以任何方式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由员工掌握的公司的所有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公式、财务资料、市场信息和所有书籍、文件、计划和记录在其他媒体上的信息;所有在依据本合同工作期间以物质方式发明和发展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软件、硬件、标准、报告、手册及有关文件将永远是公司的财产。2001年12月12日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担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部维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01年8月1日至2003年8月1日,其余合同内容与2000年11月1日劳动合同基本相同。王晓辉曾任通用公司西北区、东南区CT工程师;1999年度获通用公司优秀工程师;2001年调入通用公司杭州办事处任CT组负责人。任职期间王晓辉分别参加了“CT Seminar”、“3M Lasercamera”、“Konica Lasercamera”、“Prospeed AI Troubleshooting”培训;还多次赴通用公司客户处进行CT设备维修工作。2002年7月10日王晓辉从通用中国公司辞职。

    通用公司的红色服务光盘载明:仅限于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本资料是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专属财产,包含了仅供通用电气公司医疗集团生产、技术和维修人员所使用的相关材料。严格禁止对其全部和任何内容进行复制。不得将本资料或其中的任何内容向第三方披露。高级维修手册载明:通用电气公司专属财产,仅供通用电气公司维修人员使用。未经授权,严禁使用或者复制,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红色服务光盘中涉及通用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的文件包括:Hispeed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高级安装手册》、《高级操作原理手册》,Prospeed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Sri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Synergy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I 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1600i 1800i 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其内容包括了GE CT设备的结构、布线、电路、机械或电气原件参数等技术信息,是进行GE CT设备维修所必须使用的信息。通用公司内部培训资料的每一页下方均载有“Confidential ×RG&Vs do not copy”(×RG&Vs保密信息,严禁复制)字样(通用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下称内部信息)。通用公司随机交付客户的白色服务光盘,存储有通用公司Hispeed、Prospeed及Sytec系列CT的《操作原理手册》等文件;不包括《高级操作原理手册》、《高级安装手册》及《高级诊断手册》,白色服务光盘盘面未标示保密警示文字。通用中国公司制作的宣传片为1、《CT产品结构和使用指南》。主要内容为介绍GE CT机的结构、扫描步骤、扫描方法等。2、《CT产品重要功能简介》。主要内容为介绍GE CT机的回顾性重建功能、重建管理和三维重建技术(VA 功能)等。

    2003年7月17日西安九翔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0万元,王晓辉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包括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咨询及技术服务等项目。西安九翔公司成立后,通过中华医疗维修在线网站(www.medical007.cn)进行了广告宣传,内容为西安九翔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大型医疗器械技术服务公司,为两百多家医院和数十家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获得良好评价。西安九翔公司建立了全国最大、最专业的医疗器械维修技术网站Http://www.medical007.com/;提供技术服务;提供技术培训。西安九翔公司为西北规模最大,最具维修实力的医疗器械服务机构,现已和国内众多医疗机构达成良好的客户关系,并为国内众多医院和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专业维修GE CT、MR、LCV血管机。西安九翔公司公布的Prospeed AI的MSA全保价格为26万元;其维修价格相当于厂家的40%到70%。

    西安九翔公司先后举办了四期通用公司CT设备维修技术培训班,培训内容为通用公司 MA×、SYTEC系列普通CT原理分析、校准程序 、功能检查 、保养 、故障诊断;通用公司 PROSPEED、HISPEED 系列单排螺旋CT原理分析、校准程序、功能检查、保养;(JEDI)高压发生器原理;高压系统故障诊断,SERVICE程序介绍;通用公司多排螺旋CT LIGHTSPEED 原理分析、校准程序、功能检查、保养等。参加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培训班的学员分别为47人、33人、26人、15人(含通用公司两名职员),前三期培训费均为每人3500元(包括食宿);第四期培训费为每人5800元(含资料费、食宿费及报名费)。

    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举办第四期培训班期间向学员复制的电子资料中涉及通用公司内部信息的包括:Hispeed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高级安装手册》及《高级操作原理手册》、Prospeed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Sri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Synergy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I 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Sytec 1600i 1800i 系列机器的《高级诊断手册》、《GE单排螺旋CT原理》、《GE多排CT技术讲座》、《IMAGE_TS》、《jedi培训资料》、《Lightspeed探测器故障诊断》、《prospeed故障诊断》。此外,西安九翔公司向学员发放的资料光盘内容还涉及了通用公司Lightspeed系列CT设备的安装手册等文件,主要有:《Lightspeed3 .×预安装手册》、《Lightspeed3 .×安装手册》、《Lightspeed3 .×系统服务手册》、《Lightspeed3 .×系统图解零件清单》、《Lightspeed3 .×-图表》、《CT计划保养步骤》、《LS2002 软件安装程序》、《Linu×软件安装程序》。每个文件首页均表明“著作权归属通用电气公司,所有权利保留”字样。西安九翔公司及王晓辉在培训过程中对通用公司内部信息予以讲解,对如何维修通用公司CT设备进行说明。王晓辉在授课过程中向学员复制的电子资料中,除《O2工作站》、《SCSI硬盘配置指南》、《SGI工作站配置指南》、《螺旋CT软件安装》、IGBT的文本文档及西安九翔公司与王晓辉自我介绍的文件外,其余文件及有关影视资料均载明了通用公司的著作权声明或通用公司标识。

    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内容相同。庭审中,经对王晓辉使用的电脑当庭启动,进入相关页面后,王晓辉的电脑里储存的资料内容含有GE的内部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该资料中均标有GE保密标识及著作权声明。美国通用公司与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之间系关联公司,对于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方式是普通许可使用。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为通用公司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内容所涉技术信息是通用公司向客户承诺提供的“维修手册”,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需求的附随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通用公司请求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损失由三部分组成:1、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即通用公司维修收入损失。按照参加培训人数10%的比例确定,通用公司将因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侵权行为损失11笔维修费收入,按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提供的Prospeed “MSA”一年期服务价格人民币26万元计算,通用公司维修费损失为人民币286万元。2、侵犯著作权的损失,即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因培训所获收入。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共举办四期CT维修技术培训班,培训费收入计人民币446400元。3、通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含公证费9430元;查档费400元;培训费用10200元;律师费15万元及差旅费。以上损失相加后,通用公司仅要求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损失人民币2122302.2元。

    原告美国通用公司、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以下统称通用公司)共同诉称: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通用公司Lightspeed CT机、Prospeed CT机等CT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对其所掌握的通用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维修工作需要,王晓辉于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参加了通用公司的工程师内部培训,并从通用公司取得了存储有通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等有关CT设备的文件。这些文件记载了通用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CT设备内部电路设计、线路连接及信号传输等核心技术信息,被通用公司列为最高保密级别(Class C),仅限内部工程师掌握使用。通用公司在红色服务光盘上及前述手册上均标明“仅供通用公司内部使用”、“严禁复制”及“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等内容,在内部培训资料的每页均注明“保密信息,严禁复制。” 2002年7月王晓辉从通用公司辞职后,投资设立了西安九翔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西安九翔公司成立后,利用其非法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诸多医院就通用公司CT设备提供非法维修,并通过其成立的“医疗维修在线”网站发布举办“GE CT 高级维修技术培训班”的广告,于2005年至2006年先后在西安及杭州举办四期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由王晓辉讲授原告 CT 设备维修技术。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培训过程中向学员大量演示、讲解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中的保密技术信息,将容量近4G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CT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通用公司认为,红色服务光盘中的有关手册及内部培训资料均系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非法获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已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培训中使用的文件资料及影像材料的著作权归属通用公司,而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未经通用公司许可,复制、发行通用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通用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通用公司商业秘密;2、判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3、确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通用公司著作权;4、判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5、判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因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通用公司损失1937700元,包括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从事非法维修及非法培训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制止侵权的费用184602.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122302.2元;6、由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九翔公司辩称:原告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内容所涉之技术信息是其向客户承诺提供的“维修手册”,属于为客户提供服务需求的附随资料,由于原告面向用户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该资料均能掌握原告的技术信息,加之原告未采取保密措施而不构成商业秘密。西安九翔公司成立后,王晓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统总结了以往维修实践,没有借助原告提供的任何材料,独立完成了若干科技作品的创作,作为该项科技作品的作者,王晓辉有权行使发表、署名、复制并用于西安九翔公司生产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称西安九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西安九翔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并未使原告遭受任何损失,且原告对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晓辉辩称:王晓辉在任职期间的经营活动均系以西安九翔公司的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其经营期间的涉诉事项应由其独立承担,王晓辉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王晓辉从未接受过原告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且原告的上述信息不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与保密性,因此其未侵犯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王晓辉的维修经验系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完成,并非法人作品,因此王晓辉从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情况

    西安中院认为:王晓辉为西安九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通用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及著作权是由王晓辉提供给西安九翔公司用于维修和培训,因此通用公司指控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共同侵权,将王晓辉列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其维修人员维修GE CT设备所必须使用的技术信息,对通用公司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利用该技术信息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为他人维修设备获取了利益;通用公司对内部信息也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因此通用公司内部信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及王晓辉被工商行政部门查封的电脑中记载的技术信息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内容相同,王晓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相关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而西安九翔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GE CT维修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医院和医疗机构提供GE CT设备的商业维修。因此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首先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系通用公司在长期的GE 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独立创作完成;其次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反映了通用公司设备的原理、结构,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意图,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最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以确定的载体形式表现,具有可复制性。因此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内容相同;王晓辉以复制的方式将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向参加培训的学员传播;由此证明,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未经通用公司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公开使用了通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提供复制件,已构成对通用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综上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应承担停止侵犯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行为。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通用公司以西安九翔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为客户进行维修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没有具体的许可使用费作为依据,法院综合考虑西安九翔公司向诸多医院和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西安九翔公司的广告宣传、对于GE CT设备保修、保养和维修价格以及其与通用公司提供该服务价格的差异等侵权的情节,并结合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了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损失数额。至于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因通用公司请求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侵犯著作权损失按培训费所得计算,而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共举办四期CT维修技术培训班,培训费合计人民币446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4602.2元,因该培训费中包含了参加培训学员的住宿费、餐费和其它成本费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同时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包括本案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二十五、二十六、《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侵犯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争讼之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即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至争讼之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赔偿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人民币50万元;侵犯著作权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40万元;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晓辉对以上各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80元,证据保全费1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780元,由美国通用公司、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负担4736元,西安九翔公司、王晓辉负担 24044元。

    宣判后,美国通用公司、西安九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分别提出撤诉,省高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评析

    本案是因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著作权引发的诉讼。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并不具备排他的独占权,只是禁止他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才存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性质

    禁止“盗窃”信息是一个古老的法律概念。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过的信息”要求各成员国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是以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进而获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利,权利人并不具备排他的独占权,只是禁止他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时,才存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可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当然,如果商业秘密被意外泄露了,或者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的方式揭开了秘密,那么法律并不对此提供任何救济。如果该秘密是由于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法律才对此予以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并可自行使用该商业秘密或再许可他 人使用其商业秘密。本案中,美国通用公司称其分别系争讼之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的权利人(宣传片除外),通用中国公司、通用上海公司作为美国通用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商业秘密普通许可使用合同,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王晓辉与通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王晓辉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通用公司认为王晓辉违反约定,九翔公司非法使用了其商业秘密,并以此法律事实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为由,将九翔公司、王晓辉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而通用公司及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诉讼主体均是适格的。

    二、判定商业秘密的法律标准

    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应审查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TRIPS第39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是一种秘密,并非有关工作领域的人们普遍所知悉或容易获得;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规定说明,商业秘密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并应具备“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条件。换言之,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实际上是个秘密,在行业内被公知的知识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用公司主张之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内容包括了GE CT设备的结构、布线、电路、机械或电气原件参数等技术信息,该信息为通用公司在长期的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相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规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上位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但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告就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并不包括下位“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它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某信息是否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是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托。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其维修GE CT设备所必须使用的技术信息,能为其获取经济利益;且九翔公司、王晓辉利用该技术信息为他人维修设备获取了利益。

    (三)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及高级维修手册、内部培训资料均载明保密警示文字,严格限制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符合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因此应当认定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上分析说明,争讼之内部信息系通用公司自主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对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并已经通用公司采取保密措施,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私”权的一种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是禁止不公平的或在商业上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信息。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促进知识经济、完善投资环境的需要,是规范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包括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和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1、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2、被告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3、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了保密义务,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手段。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相同;王晓辉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而九翔公司明知王晓辉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GE CT维修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加之九翔公司、王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单位提供GE CT设备的商业维修。因此王晓辉、九翔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共同导致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受到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四、判定作品及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涉外民事侵权案件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必须直接依据国内法裁判案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地域性的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的保护。” 本案中,因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通用公司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人,有权在我国主张著作权。

    众所周知,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作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其次必须表现了作者的构思,具有表达性;最后必须可以以某种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加以复制,并被人感知,具有可复制性。本案中,通用公司就其主张的内部信息已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请求,除此之外的文件及影像资料(下称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依据法律作出具体判定。首先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系通用公司在长期的GE 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独立创作完成,凝结了作者的劳动和创造力;其次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反映了通用公司设备的原理、结构,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意图,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最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均以确定的载体形式表现,具有可复制性。因此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通用公司在作品上均予署名,系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侵犯著作权,一般是从侵权人的角度来说的,即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利用了有关作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官确定侵权与否时,又是从作品的角度来看的,即被告的作品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应考虑行为须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被控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被控侵权作品和著作权作品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的内容相同;并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复制的方式将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向参加培训的学员传播,已构成对通用公司著作权中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五、本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因商业秘密没有确定的保护期,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可以获得保护,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九翔公司、王晓辉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另外通用公司以九翔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为客户进行维修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但由于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九翔公司向诸多医院和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九翔公司的广告宣传、对于GE CT设备保修、保养和维修价格以及其与通用公司提供该服务价格的差异等侵权的情节,结合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酌情以法定赔偿最高标准确定了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损失数额。

    (二)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由于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停止侵权行为。通用公司请求九翔公司、王晓辉赔偿侵犯著作权损失按培训费所得计算,而九翔公司、王晓辉共举办四期CT维修技术培训班,培训费合计人民币446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4602.2元,因该培训费中包含了参加培训学员的住宿费、餐费和其它成本费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酌情确定包括本案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三)本案不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民事责任竞合又称请求权竞合,系指因同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将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产生,并据此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各项民事责任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处理侵权民事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由权利人择一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本案侵权人实施了非法维修及非法培训两个侵权行为,共同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著作权,由此给通用公司造成如下损失:1、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维修,侵犯了通用公司商业秘密,造成通用公司在维修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下降,维修费用收入减少损失;2、使用其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及通用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举办培训班,获得非法收益,给通用公司造成损害。上述第二种情形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本案通用公司对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培训中的侵权行为选择著作权被侵 权而产生之赔偿请求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虽然发生在同一案件中,但因侵权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按照每一侵权行为分别酌定了损害赔偿额,二者并未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案例报送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写、评析人:孙海龙   姚建军    

    责任编辑:马小莉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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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