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网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而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如果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