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7号:乔天富诉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1-08-08 23:21
二维码
15
  • 参考性案例17号:乔天富诉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   时事新闻   新闻图片


    裁判要点

    判断一则新闻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该查该新闻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事新闻中配发具有独创性的新闻图片,创作人主张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传媒公司)运营的华龙网刊载了《代表委员回眸“十一五”军队建设:武器装备现代化》等18篇文章,这些文章均包含文字及图片,共使用了原告乔天富拍摄的96幅图片,每篇文章均注明了转载的时间及来源。在18篇文章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等4篇时事新闻使用了乔天富拍摄的37幅现场图片;其他14篇包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或评论等主观方面内容的文章使用了乔天富拍摄的59幅现场图片。其中,《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一文配以直升机博览会现场表演图片。《〔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一文配以飞行表演队及其表演的图片,图片说明为“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图片主要显示圆形队徽图案。《高清:解放军史上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实兵对抗》及《我军用激光模拟系统进行信息化程度最高红蓝对抗(1)》两文文字部分相同,两文均配以演习现场图片。乔天富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81800元和合理开支11540元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的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天富经济损失34940元。三、驳回原告乔天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乔天富对4篇时事新闻配发的37幅照片未予认定侵权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判决:一、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三、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天富经济损失422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时事新闻仅指特地为媒体报道而采写的单纯事实消息,是对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新闻要素的简单排列组合,不涉及思想的表达方式,具有表达上的唯一性,属于公有领域的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因此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由单纯事实构成的时事新闻虽然不排除图片新闻,但确实应该以文字新闻为主,因为除非新闻图片的画面为唯一性表达,否则任何图片都可以体现拍摄者独立的构思,从确定拍摄主题、设计画面、调整角度、到捕捉拍摄时机等,都包含了拍摄者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是极有可能具有独创性的。因此,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因为一张图片的独创性并不会因其所配文字的变化而发生任何实质性改变。本案争议的37幅图片均是文章配图,与其他58幅图片在性质上、风格上并无实质差异,不能仅因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单纯事实消息就否定其自身的独创性。《我陆航武直9直11表演高难特技 飞行员均曾留学》等4篇文章分别是对首届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首届航空开放日、运用激光模拟交战系统进行‘红蓝’军实兵实装对抗演习等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发生过程等现场的客观事实的叙述,不含作者的情感表达、新闻评论等内容,属于单纯的事实消息,但该4篇文章所配的37幅图片却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客观景象创作而成,在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方面都凝聚了拍摄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特稿〕空军三支表演队亮相长春》中关于空军第三飞行学院“红鹰”飞行表演队队徽的图片,因其仅系对该队徽的简单复制,并未体现出拍摄者的独创性,不能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余14篇文章采用的58幅图片,系原告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记录的客观景象创作而成,凝聚了其创造性劳动,形成了58幅摄影作品,依法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乔天富的这些摄影作品是报道新闻的图片,其创作目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宜主张过高的赔偿金额。鉴于乔天富的实际损失和华龙网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图片形成的成本、作者的知名度、创作作品的艰辛程度,以及华龙网使用作品的方式,决定由华龙网赔偿乔天富32200元,加上乔天富为本案维权支付的开支及其合理性费用10000元左右,共计由华龙网赔偿乔天富经济损失42200元。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