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2号:李道仁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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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22号:李道仁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9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规范性文件   效力


    裁判要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各方均应履行,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屋征收部门以补偿协议违反政府规范性文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方案不一致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31日,因淮南市潘集区粮食局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潘集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潘房征〔2013〕1号),确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为潘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潘集区建委)。原告合法所有的位于该区域袁庄路西村南苑小区3-1-1室103.4平方米房屋及50平方米自建房被征收。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中第五条(6)项约定,被告给予原告“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整”;第十四条约定,被告同意在原告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整给原告,余款23万元被告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视为违约,同意每月支付给原告23万元的20%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补偿款10万元,剩余23万元补偿款未按约定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做出(2015)田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判令潘集区建委向李道仁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23万元、违约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潘集区建委提起上诉,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淮南市人民政府的淮府办〔2011〕99号文以及《潘集区老城改造原粮食局周边地块(金玉国际城)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皖04行终字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的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系潘集区建委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李道仁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系公平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潘集区建委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淮南市人民政府的淮府办〔2011〕99号文以及《潘集区老城改造原粮食局周边地块(金玉国际城)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上述政府文件、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评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依据。因此,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被告潘集区建委即应支付约定款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每个月4.6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请,明显高于损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总额酌减为2万元。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德玉   李戎   王雅琼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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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