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23号: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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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23号: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12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   程序代码   侵权


    裁判要点

    两款开发时间不同的软件,如后开发的软件与前开发的软件除通用程序代码之外的其他程序源代码绝大多数相同或近似,且后开发软件人员对源代码相同或高度近似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后开发的软件著作权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和被告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鼎公司)均开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软件,分别为世茂软件和索鼎软件。被告吕晓波系索鼎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在世茂公司软件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经世茂公司申请,重庆市版权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两款软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在索鼎公司的台式主机硬盘中找到索鼎公司软件项目开发文件,过滤出源代码文件共计164个,从世茂公司的软件中找到源代码文件283个。将世茂公司源程序文件与索鼎公司源程序文件逐行比对,结果为:除去不实现任何软件功能的注释行,世茂软件源代码有184555行,索鼎软件源代码有92061行,其中索鼎软件源代码有54956行与世茂软件完全相同,9770行与世茂软件部分相同;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源代码完全相同行数占索鼎实现软件功能源代码总行数的59.70%,部分相同的占10.61%,共计70.31%。此外,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运行界面中的“增加”按钮图案完全相同,“交”和“缴”混用情况也相同。

    世茂公司认为吕晓波、索鼎公司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索鼎软件,销毁库存复制品,将已销售的软件从其用户电脑中卸载;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万元;并由两被告在《重庆晚报》向世茂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购买侵权产品的单位出具侵权情况的书面说明。

    另查明,涉案两款软件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当庭陈述: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在世茂软件中实现实质功能和主要功能,对比二软件源代码集中形成时间,世茂软件源代码文件主要形成于2008年和2009年,而索鼎软件源代码文件集中形成于2011年,可以判断世茂软件形成早于索鼎软件。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7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二、被告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索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3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世茂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为“世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V2.0”,加载该软件的源代码,运行界面显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V2.0”,并在页面底端显示有“重庆世茂科技有限公司研制开发”字样。故世茂公司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V2.0”软件的开发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加载索鼎软件的源代码,运行界面显示的名称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并在页面底端显示有“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制作”字样,故索鼎公司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者。对比世茂软件和索鼎软件,除去不实现任何软件功能的注释行,世茂软件代码有184555行,索鼎软件代码有92061行,其中索鼎软件代码有54956行与世茂软件完全相同,9770行与世茂软件部分相同;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代码完全相同行数占索鼎实现软件功能代码总行数的59.70%,部分相同的占10.61%,共计70.31%,且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源代码均是实现软件实质功能和主要功能的源代码;另外,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按钮图案MD5值相同,关于“交”和“缴”混用情况相同。因此,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的源程序代码构成相似,非通用按钮、错别字情况均相同,故索鼎软件与世茂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世茂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源代码文件主要形成于2008年和2009年,索鼎公司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文件集中形成于2011年,由此可以判断,索鼎公司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形成时间晚于世茂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结合索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晓波曾在世茂公司软件开发部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具备接触涉案软件的条件,在索鼎公司的电脑硬盘中找到软件项目开发文件的同时,找到一个文件名为“文件重命名修改.×ls”的文件,该文件中既显示有索鼎公司源代码文件名,又显示有世茂公司源程序文件名等事实。在索鼎公司、吕晓波未对上述相同或近似作出合理解释的前提下,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判定索鼎公司开发的前述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程度、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索鼎公司承担15万元的赔偿数额。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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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