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2号:孙来春故意杀人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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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故意杀人/自首/立功的认定/量刑

裁判要点

1.被告人杀害长期对其资助的资助人妻子,作案后虽有自首情节,并有检举他人行为,但因犯罪动机卑劣,严重违背公序良俗,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

2.检举他人犯罪,指向不明、没有具体线索,侦查机关因检举行为对被检举人采取强制措施,通过调取其他书证、讯问嫌疑人等工作查明被检举人犯罪事实的,对检举人不宜认定为立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来春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54岁)的丈夫刘某某相识多年,孙来春常得到刘某某的经济资助。后刘某某得知孙来春赌博、吸食毒品,不再对孙来春资助并拒接其电话,孙来春扬言要报复刘某某。因多次电话联系刘某某借款未果,2014年6月10日,孙来春携带砍刀和单刃尖刀各一把,到刘某某、赵某某的住处。赵某某及其子刘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在家。孙来春要赵某某打电话联系刘某某,被赵某某拒绝。孙来春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单刃尖刀威胁赵某某,赵某某跑到卧室的阳台并打开窗户,孙来春担心赵某某呼救,遂持尖刀对赵某某的颈部、胸部、背部等处捅、划数刀,致赵某某因左侧颈总动脉断裂、心脏、肺、肝破裂大出血当场死亡。孙来春在卫生间冲洗身上血迹、更换赵家衣服后逃离现场。当晚,孙来春在其妻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合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孙来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来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皖刑终字第0017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6)皖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孙来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来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皖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孙来春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核准了对孙来春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来春长期接受被害人一家的资助,后因染有赌博和吸毒恶习被害人丈夫不再对其资助,孙来春心生恨意,经预谋携带刀具入户,持刀威逼被害人联系其丈夫借钱,后为阻止被害人呼救持刀捅刺被害人颈部、胸部、背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来春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虽然孙来春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裁判。

孙来春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以检举刘某某犯罪为由要求刘某某对其出具谅解书,被拒后向有关单位检举刘某某和郭某某在合作土地复垦项目时存在问题。刘某某因孙来春的检举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检举内容指向不明,检察机关核查时通过调取相关书证、讯问嫌疑人等工作,促使刘某某供述了其与郭某某之间存在的经济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虽然孙来春的检举信促使侦查机关对刘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因检举内容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没有提供具体线索,检察机关通过前述工作查明刘某某、郭某某的犯罪事实,致二人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定孙来春的检举行为对侦破案件具有实际作用。因此,虽然孙来春的检举信对查明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有帮助,但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立功。

综上,孙来春故意杀人后虽有自首情节,检举行为对查明他人犯罪有帮助,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杀害长期对其资助的资助人妻子,以怨报德,恩将仇报,严重违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严重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对其量刑仍应依法从严把握,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编写人:高逢

二审裁判审判人员:高逢、杨玥玫、金华元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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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