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3号: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诉桂丙胜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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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6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异议/合同相对性/欠付工程款

裁判要点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基本案情

安徽省丰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磊公司)系安徽省枞阳中学(以下简称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工程的承建单位,汪根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4年2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对桂丙胜诉汪根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汪根胜偿还桂丙胜借款170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2014年12月24日,经桂丙胜申请,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汪根胜22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桂丙胜提供的执行线索,该院先后向丰磊公司及枞阳中学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丰磊公司及枞阳中学协助扣留、提取汪根胜在枞阳中学的工程款收入220万元。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丰磊公司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立即停止对枞阳中学应付丰磊公司上述公寓楼工程款220万元的强制执行,并确认该工程款属于丰磊公司所有。

另查明:枞阳中学就案涉工程尚欠付工程款12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2017)皖072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丰磊公司要求确认对枞阳中学尚欠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标段)工程款220万元享有所有权以及停止对款项执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丰磊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7)皖07民终763号民事判决:停止对安徽省枞阳中学应付“枞阳中学新校区3#、4#楼公寓(‖标段)”工程款的强制执行。桂丙胜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皖民申1524号民事裁定:驳回桂丙胜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复查认为:由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性质上属于合同之债,因此产生的请求权依法仅能针对合同相对人,即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清欠问题,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在实体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然而,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仍然应当依据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得以主张的工程款,应当参照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确定。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非桂丙胜所主张的“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因此,桂丙胜根据另案判决请求直接自枞阳中学扣划款项,不仅要证明该校就涉案工程尚有欠付工程款,还要证明汪根胜就其所施工工程与丰磊公司的结算情况。在丰磊公司是否尚欠汪根胜工程款以及实际欠款数额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枞阳中学所欠付工程款并不当然归属汪根胜,并无不当。

案例编写人:孔蓉

复查案件审判人员:孔蓉、胡邦圣、吕巍巍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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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