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6号: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界定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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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6号: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诉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界定案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1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为自由意思可诉性说明


    裁判要点

    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就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定事项作出一定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主判断的权力,只能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内容履行,如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依法能够自主调查取证、自主适用法律、自主决定结果,则该行为反映了行政机关的自由意思,则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9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该公司诉称:2007年12月12日,起诉人与安徽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濉溪县翡翠明珠休闲会所签订《房地产项目联合竞买和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四方分别按照27%、60%、3%、10%的比例投资,联合竞买淮国土挂(2007)16号项目土地使用权。各方共同委托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竞买,如竞买成功,土地出让金由四方按照上述约定出资比例缴纳并设立项目公司(首府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同时还约定,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起诉人应缴纳的资金从双方之前合作开发的军分区项目(汇景花园)资金中调剂投入。土地竞买成功后四方依约出资并成立了首府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首府公司)。2010年5月10日,起诉人与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持有的首府公司股(债)权的归属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双方明确:根据2007年12月12日《房地产项目联合竞买和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名义投资方,共以其名义向淮北首府公司投资8772万元,形成了40%的首府公司股权和4772万元的债权。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上述8772万元投资款中的6579万元,是从其与起诉人合作开发的军分区项目资金投入的。这6579万元投资形成的权益包括30%首府公司股权和对首府公司3579万元的债权。按照双方合作开发军分区项目投资比例(起诉人90%、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10%)以及双方有关协议约定,起诉人应享有淮北首府公司27%股权。因该股权由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持有,现双方同意通过合法的形式和程序将该股权变更为起诉人持(享)有。2010年11月4日,起诉人、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首府公司等相关各方在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将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持有的首府公司27%股权,变更登记至实际投资者起诉人名下。后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其有关负责人向起诉人索要巨额利益未果,遂于2011年6月30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该案审理过程中,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到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北市国资委)了解淮北市房地产公司对首府公司的出资情况。同年8月26日,淮北市国资委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说明》,认定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首府公司的出资行为是明确单一的,属国有资产。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据该《说明》,判决撤销了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淮北市国资委未经查证,严重背离事实,将本属起诉人所有的股权界定为国有资产,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其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的《说明》。


    裁判结果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3)淮行初字第00001号裁定,裁定不予受理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宿州市防腐安装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皖行终字第00010号裁定,裁定:一、撤销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淮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淮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行政职权。其在涉及上诉人的诉讼中向受诉法院出具的《说明》,是其履行职权核查后自主判断作出的,属于体现其独立意思的行政行为,并非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该《说明》就特定企业的出资情况、资产性质等作出认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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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