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7号:姚勇贩卖毒品案

2021-08-08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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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考性案例7号:姚勇贩卖毒品案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7月29 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未成年人 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毒品再犯 不予从重处罚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之后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不予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基本案情

    姚勇,1993年9月4日出生,于2011年7月22日即年满18周岁之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姚勇在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一网吧附近又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0.19克给吸毒人员欧阳才飞,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判决生效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姚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冰毒给他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姚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经查,虽然抗诉机关举示了姚勇未满十八周岁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的证据,但2013年1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第二款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故不得将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用作从重处罚的依据。因此,抗诉机关提出姚勇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