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0: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宋永鹏、胡聚堂典当纠纷案

2021-08-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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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   典当   绝当   综合服务费   违约金


    裁判要点

    1.绝当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关系终止,典当行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先行处置绝当物品,不足部分再向当户追索;若典当行怠于行使该权利,则不能直接请求当户偿还当金本金。

    2.绝当后,当户不应再支付综合服务费,当户不赎当亦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31日,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宋永鹏签订《艺术品质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质押物名称、数量等详见《艺术品质押典当贷款质押物品清单》;质押物估计总金额112万元,根据艺术品鉴定评估价值的90%发放当金;贷款数额为100万元整,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共计30天,贷款用途为业务周转;绿城公司按贷款总额的月38‰向宋永鹏收取综合服务费,对利息没有约定,并约定综合服务费由绿城公司在向宋永鹏交付借款时从贷款中扣除,利息在还款时支付;宋永鹏应在合同订立当日将质押物交给绿城公司占有,由其负责保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宋永鹏应在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为绝当,如形成绝当,绿城公司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拍卖费用和典当贷款的本金、综合费、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宋永鹏,不足部分向宋永鹏追索;合同签订当日,绿城公司向宋永鹏支付962000元,宋永鹏向绿城公司出具金额为1000000元的收据一张。

    2012年8月1日,绿城公司向宋永鹏出具当票一张,当票记载典当金额为1000000元整、综合费用为38000元、月费率为3.8%、实付金额为962000元,当物名称为“达摩图(范曾)、书法(赵朴初)、赶驴图(黄胄)”,典当期限由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8月30日止。2013年4月,绿城公司又向宋永鹏出具续当凭证一张,载明当户应付上期利息0元,续当综合费用76000元,续当期限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2013年12月30日绿城公司向宋永鹏发出通知书一份,通知宋永鹏于2014年1月15日前归还本金、付清综合费及违约金,宋永鹏在该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012年7月31日,胡聚堂向绿城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内容为“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宋永鹏以其所享有完全所有权和处分权且无任何纠纷的艺术品(详见艺术品质押典当贷款物品清单)向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典当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提供担保。若借款人宋永鹏到期不能还款赎当,担保人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当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若当户申请续当,担保人愿意继续为其担保,担保至当金、综合费、利息、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2014年3月24日,绿城公司向胡聚堂发出通知,内容为“你于2012年7月31日为宋永鹏以书画质押向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典当借款壹佰万元整,提供了担保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宋永鹏在借款后未按约续当和赎当。截止2014年3月17日共欠我公司壹佰肆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本金壹佰万元整,综合费肆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及违约金。现通知你代宋永鹏还款”。胡聚堂在收到该通知后在通知上签名确认。

    后绿城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宋永鹏偿还绿城典当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违约金20万元,逾期综合服务费128.4399万元,共计248.4399万元(逾期综合服务费暂计至2015年10月8日,实际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违约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胡聚堂对上述贷款本金、违约金、逾期综合服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绿城典当公司对被告质押的艺术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宋永鹏、胡聚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诉讼中绿城公司认可宋永鹏在当期届满后向其申请了续当,并支付了2012年8月31日至2013年2月26日之间的综合服务费。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宋永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3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服务费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艺术品质押典当合同》所附《质押书画清单》中载明的三幅书画作品享有质权,被告宋永鹏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该三幅书画作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三幅书画作品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胡聚堂对原告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三幅书画作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三幅书画作品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宋永鹏追偿;四、驳回原告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胡聚堂不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豫01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二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二、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艺术品质押典当合同》所附《质押书画清单》中载明的三幅书画作品享有质权,有权以该三幅书画作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三幅书画作品的价款在当金及综合服务费合计100633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三幅书画作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当金及综合服务费时,有权向宋永鹏追索;四、胡聚堂对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三幅书画作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当金及综合服务费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宋永鹏追偿;五、驳回郑州市绿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绿城公司请求偿还当金本金问题。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本案中绿城公司在绝当后,应当先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绝当物品,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综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宋永鹏,不足部分向宋永鹏追索。故绿城公司请求宋永鹏偿还当金本金,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关于绿城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及逾期综合服务费问题。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故在典当期限届满后的5日内,宋永鹏应当支付综合服务费,计6333元。本案中,绿城公司在绝当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有权自主委托拍卖绝当物品,而绿城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未能及时对绝当物品进行委托拍卖处置,如仍要当户宋永鹏持续支付较高的综合服务费,于当户宋永鹏不公,且于法无据。故绝当后,宋永鹏不应支付综合服务费。绿城典当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宋永鹏存在违约行为,故绿城典当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石红振   邢彦堂   杜麒麟(二审)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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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