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41:王涛诉李兴强、郭玉芹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08-08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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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认定


    裁判要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王涛诉称:原告在城内菜市场经营白条鸡生意,2015年8月4日,二被告在睢县范洼集开办同辉超市期间,陆续从原告处拉走白条鸡共计价值25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李兴强辩称,拖欠原告货款是事实,该货款是经营超市期间拖欠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郭玉芹辩称,2013年之前的货款已经结清,该笔货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其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兴强与郭玉芹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09年开始在睢县范洼集开办了一家超市,经常从原告处购买白条鸡。在2012年期间被告李兴强因婚外情与被告郭玉芹发生矛盾,后被告李兴强因构成重婚罪被判刑,目前双方已经离婚。2015年8月4日被告李兴强给原告出具一份25700元的欠条,证明拖欠原告25700元的货款。


    裁判结果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豫1422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涛货款25700元;二、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李兴强对欠原告货款257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郭玉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就本案而言,首先,该欠条上没有郭玉芹签字认可,郭玉芹也未进行追认;其次,虽然该笔货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二被告在此之前已发生矛盾并闹离婚,原告与被告李兴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在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因此对于原告与被告李兴强认为该货款应当由被告郭玉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聂松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