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5号: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欧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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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裁判要点

    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被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予以维持的,人民法院应认为该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的具体技术方案是否被保留进行裁判,而不得径以原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驳回起诉。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2016年9月2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威公司)为涉案专利权独占被许可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欧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骏公司)为专业生产各种电器配件的公司,生产了与专利相同的电缆接线盒,并在网站上宣传销售,在展览会上公开销售。格林威公司请求判令欧骏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费用38500元。

    涉案ZL201120016910.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一种提升式电缆接线盒”,权利要求书记载了十项权利要求,格林威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并进一步说明,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l-6,权利要求7至少有6种技术组合方案,格林威公司仅就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竖向滑槽和横向滑槽,竖向滑槽与横向滑槽连通,滑槽内有凸起。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对应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

    经比对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格林威公司通过公证所收取接线盒子具备前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

    一审诉讼期间,欧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在无效审查过程中,格林威公司对原权利要求1-10项的每项内容均作出修改,并于2016年4月21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24项。二审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格林威公司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包括盒体和设置在盒体内的接线座,所述接线座内嵌设有接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座的非接线侧壁和盒体的非接线侧壁之间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凸起和滑槽,所述滑槽包括竖直设置的竖向滑槽;所述凸起为与所述滑槽相匹配的凸柱或凸点。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为凸柱,所述凸柱的截面形状为圆形或方形或椭圆形。3.一种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包括盒体和设置在盒体内的接线座,所述接线座内嵌设有接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座的非接线侧壁和盒体的非接线侧壁之间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凸起和滑槽,所述滑槽包括竖直设置的竖向滑槽;所述竖向滑槽设置为腰孔形或8字形或哑铃形或钥匙形。……9.一种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包括盒体和设置在盒体内的接线座,所述接线座内嵌设有接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座的非接线侧壁和盒体的非接线侧壁之间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凸起和滑槽,所述滑槽包括竖直设置的竖向滑槽;所述滑槽还包括横向设置的横向滑槽,所述横向滑槽与所述竖向滑槽连通。……18.一种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包括盒体和设置在盒体内的接线座,所述接线座内嵌设有接线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座的非接线侧壁和盒体的非接线侧壁之间分别设有相互配合的凸起和滑槽,所述滑槽包括竖直设置的竖向滑槽;所述滑槽设置为盲孔或通孔。……21.根据权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项所述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盒体和接线座之间设有限制接线座滑出盒体的限位结构。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提升式电缆接线盒,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包括所述滑槽槽壁上设置的滑槽台阶和所述凸起端部设置的与所述滑槽台阶相匹配的限位凸台”。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一、欧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120016910.0专利权行为;二、欧骏公司立即删除网站等各种宣传媒介中的侵权产品照片、简介及链接;三、欧骏公司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四、欧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格林威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五、欧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林威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38500元;六、驳回格林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欧骏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权利基础问题是侵权纠纷审理的前提,基于欧骏公司对格林威公司权利基础的质疑,以及二审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发生变化的情况,对格林威公司的诉讼权利基础具体分析如下:

    格林威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10作出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并在此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将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以下称现有权利要求)1-24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以下称原权利要求)1-10对比可知,现有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现有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现有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现有权利要求9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5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现有权利要求18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原权利要求7择一引用原权利要求1-6,系原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现有权利要求21择一引用了现有权利要求1-20,且附加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致,因此,现有权利要求21中分别引用现有权利要求1、2、3、9、18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7中分别引用原权利要求2、3、4、5、6的技术方案一致。原权利要求8引用原权利要求7,系原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现有权利要求22引用现有权利要求21,且附加技术特征与原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一致,因此,现有权利要求22中,当其引用的现有权利要求21分别引用现有权利要求1、2、3、9、18时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与原权利要求7分别引用原权利要求2、3、4、5、6时所获得的原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一致。

    简言之,在格林威公司于本案主张权利的原权利要求7、8中,除了原权利要求7直接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外,其他技术方案均被包含于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22中。

    本案应当在维持有效的专利权基础上继续审理,理由如下:1.无论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包含多少个技术方案,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中一个技术方案全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均可认定落入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原权利要求的部分技术方案在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中得以保留,故二审具备实质内容相同的审理基础;2.本案一审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权利要求7、8作出审理,二审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虽然被部分无效,但维持有效的专利权相应的权利要求中,一审审理并认为落入的技术方案仍被保留,二审将继续围绕该内容进行审理,因此不会出现“一审终审”导致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3.从实质解决纠纷的角度而言,在能够司法终局裁判解决实体问题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程序的空转。本案格林威公司起诉主张的权利要求7、8虽然已不存在,但不等于格林威公司丧失起诉时的全部权利基础。在被维持有效的权利基础上(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21、22中,包含的原权利要求7、8中除了直接引用原权利要求1以外的技术方案),二审应继续作出审理。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国进、李泽珍、郑颖(案件承办人

    推荐单位:省法院民三庭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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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