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18号:广州市白云区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诉雷达等物权保护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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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登记/诉讼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

    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尚未办理备案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6111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8日)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本案系适用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广州市白云区云东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内容为:业主大会授权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本小区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被侵占、被非法加建岗亭、宿舍、厕所、围栏、道闸等相关事宜代表该小区全体业主采取法律诉讼行动并在案件中承担诉讼职责。

    同年6月25日,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确认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建筑区规划用于停车位之外的其他区域归云东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公司),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东小区停车场(以下简称维维停车场)停止侵权,将违法加建的岗亭、宿舍、道闸、通道上的车位定位锁拆除,恢复至规划原状,并保持该架空层通往后花园的公共通道的畅通。在本案审查期间,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证明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一、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路云新街云东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二、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对位于广州市同和路云新街12号一楼架空层内道闸、公共通道上车位定位锁的使用,保持该楼层公共通道的通畅;三、驳回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雷达、黄海鸥、维维公司、维维停车场均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粤01民终第7999号民事裁定,认定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后向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提交备案报告,但未能获得备案回执。因此,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原审判决之后已不具备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49号判决;二、驳回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民申611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99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规定的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定要件。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于本案二审期间的2016年6月30日届满,其已经经过换届选举,虽未经过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但不影响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与履职,因此也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原二审裁定仅以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二审期间因换届选举后未办理备案登记为由,认定其丧失代表云东小区全体业主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以纠正。


    (合议庭成员:史尊魁、江萍、苏大清)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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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