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例第21号: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唐福林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2021-08-0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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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民事/消费者/试驾/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代位求偿/格式条款


    裁判要点

    在购车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试驾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向消费者主张保险代位求偿,因消费者在事故中属于被保险人,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8371号民事裁定(2018年3月30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2015年修正)第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唐福林为购买车辆,与汽车销售商深圳市安信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签订《新车试乘试驾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试驾过程中如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其他过失(如第三者伤亡)。一切费用概由驾驶人员负责,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随后,唐福林驾驶粤BR9T46号牌车辆在安信公司指定的试驾路线试驾,安信公司工作人员甘某始终坐在副驾驶位陪同并进行相应的操控指示。试驾过程中,唐福林因紧急避让行人,车头与墙壁发生碰撞,后失控车尾与墙壁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工作人员甘某及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唐福林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试驾前,安信公司为粤BR9T46号牌车辆在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众诚公司在向事故受害人承担全额保险赔付并支付车辆维修费之后,以根据《协议书》约定和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对试驾人唐福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福林赔偿众诚公司在本案中实际赔付的商业保险费用121114.82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50号民事判决:唐福林应向众诚公司赔偿损失121114.82元。宣判后,唐福林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2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50号民事判决,驳回众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众诚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粤民申8371号民事裁定,驳回众诚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唐福林作为被保险车辆的试驾者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问题。根据众诚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11版)》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车辆损失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等内容中可知,被保险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与第三者是有区别的,即并不是同一人,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也是被保险人。故唐福林作为被保险人安信公司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符合上述被保险人地位的界定,是涉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二、关于众诚公司在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后,能否依《协议书》的约定向唐福林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在本案中,尽管安信公司与唐福林签订的《协议书》有“试驾过程中如造成车辆损坏及其它过失,一切费用概由试驾人员负责”的约定,但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加重唐福林作为消费者一方的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众诚公司以该条款为由主张代位求偿,法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成员:丁海湖、刘涵平、王庆)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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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