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贵友等五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寻衅滋事案

2021-08-08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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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驾驶机动车针对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车辆“碰瓷”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32次会议讨论后发布)


    关键词

    驾驶机动车   针对不特定车辆   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裁判规则

    以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为目的,针对公路上行使的不特定机动车辆,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等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索引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2013年12月6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等人经共谋后,先后驾驶被告人倪贵友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内待维修的川AROC66奥迪Q7越野车、川A59M20别克凯越轿车、被告人冯富强的川A419UN蓝色宝来出租车及借来的川A603CJ雪铁龙轿车、川A442ZW捷达轿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新都区、金堂县及简阳市平泉镇、贾家镇等地公路上,针对不特定的汽车驾驶员和摩托车司机,通过故意开车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2013年16日晚,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驾乘川A603CJ雪铁龙轿车到简阳市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被告人一伙来到简阳市通才学校附近,将被害人杨年旭驾驶的渝BA2530东风货车逼停后,以东风货车溅起的石块将其轿车挡风玻璃砸坏为由,向杨年旭索赔2000元,被害人杨年旭不同意便将车开走了。后三被告人驾车跟随杨年旭到简城镇新民街卸货处,在继续向其索赔过程中扇了杨年旭的耳光并以喊更多人过来按每人200元的人头费赔偿等语言相威胁,以此胁迫杨年旭赔偿了现金1000元。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简阳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贵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陈守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被告人冯富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王绍兵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胜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王绍兵、张胜海为牟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保险赔偿金等非法利益,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在公共道路上针对正在行驶中的不特定的机动车辆,采用故意撞击或故意紧急制动的危险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在公共场所借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贵友、陈守前、冯富强均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推荐单位:省法院刑一庭

    推荐人:李乐、姜雪    

    编写人:魏庆锋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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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