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性案例12号: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诉沃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08-1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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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商品名称 引流

裁判要点

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品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作为自己在售商品名称中的一部分进行宣传引流,从而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切实增加己方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基本案情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公司)、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点公司)长期生产、销售以“咕咕机”作为商品名称的智能热敏打印机,经过多年经营,其产品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沃太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太公司)系厦门喵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喵宝公司)生产的产品“喵喵机”智能热敏打印机的经销商,沃太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将“咕咕机”商品名称中核心部分——“咕咕”二字作为描述其所销售“喵喵机”商品名称一部分进行宣传引流,从而不合理获取交易机会。盈趣公司、盈点公司发现该行为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沃太公司、喵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9日作出 (2019)闽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一、驳回盈趣公司、盈点公司对被告喵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沃太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三、驳回盈趣公司、盈点公司对被告沃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沃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本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闽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判决沃太公司赔偿盈趣公司、盈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驳回盈趣公司、盈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咕咕机”是盈趣公司、盈点公司的产品名称,其中“咕咕”二字是“咕咕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显著性。沃太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咕咕机”的商品名称及其影响力,直接在网店销售的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产品名称中的显著部分,容易造成混淆,引人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根据涉案证据,通过搜索“咕咕机”而实际上却访问和购买了沃太公司“喵喵机”产品的访客数及成交量均不在少数,客观上造成了引流效果。沃太公司的涉案行为系足以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沃太公司在天猫“喵喵机旗舰店”经营过程中将“咕咕”字样作为其“喵喵机”打印机商品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引流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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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