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4辑

2018-12-06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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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其权利实现顺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房屋应认定未债务人财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买受人就所购房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的债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已建成房屋并协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该行为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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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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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