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8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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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奥胜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酌定赔偿中惩罚性因素的考量

【裁判要旨】

1.在判定侵权人是否构成举证妨碍时,应着重审查侵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提交命令要求的形式和范围。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仅提交命令要求的部分证据致使无法查明其实际获利的,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侵权人对原侵犯专利的技术方案仅作简易改动从而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法院可认定其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在酌定赔偿数额时,适当考虑侵权赔偿的惩罚性因素,使赔偿责任与侵权性质、情节相适应。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诉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方式的适用

【裁判要旨】

1.“故意”和“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对于“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商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认定应结合被告公司的设立目的、设立过程、使用侵权标识的规模、生产的商品品类等因素。

2.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数额应当分别计算,即最终确定的被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应为基数数额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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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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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