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21年第6辑裁判要旨

2021-11-30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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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人格权纠纷案

——认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的裁判要素及方法

【裁判要旨】

1.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都包含自然人独有、不愿意公开的内容,但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保护路径上存在不同,应加以区分,分别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而自然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码等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2.在界分侵权行为究竟侵犯个人信息权益还是隐私权时,除了要按照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认定之外,还应重点考虑公开的个人信息类型、使用目的是否超出一般公众的“社会容忍度”、损害结果是否可以恢复等重要因素。

3.在人格权侵权之诉中,对于权利人提请确认多项人格权益受侵犯,并据此提出统一损害赔偿请求,该类给付之诉并不违背“请求权竞合”理论,法院需在个案中一并回应。


范某甲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聚合型网络平台抓取信息侵犯人格权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聚合型平台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信息的转载模式与传统的转载模式存在区别,其抓取信息是技术自动选择而非人工选择的结果,不应要求其过高的注意义务,而应参照适用“避风港原则”,并综合考虑平台是否采取及时删除等合理措施、是否对信息进行编辑修改、信息的社会影响度或一定时间内浏览量、平台获利情况、信息来源、禁止抓取的Robots协议等因素认定平台的责任。


上海市黄浦区冠浦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丁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业主委员会人格权属性的认定

【裁判要旨】

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故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财产,其本身不具有完全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故业主委员会并非名誉侵权纠纷的适格权利主体。


王某丙、王某丁诉芜湖市艺术剧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某人格权纠纷案

——死者人格利益的广泛保护与特殊限制

【裁判要旨】

公众人物死后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保护应遵循必要限制原则。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死者人格利益,合理使用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隐私等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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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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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