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选登裁判摘要2005

2005-12-3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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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12期

【裁判摘要】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005年12期

【裁判摘要】

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2005年11期

【裁判摘要】

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2005年10期

【裁判摘要】

一、法人内设部门因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其设立不以是否有财产投入为前提;

二、法人内设部门成立后采取何种性质的经营方式以及他人是否对其投入资产等均不能改变其法人内设部门的法律属性;

三、出资者对法人出资后,仅能对其所持股份主张相应的股份权益,其出资为法人财产不可分割的部分。


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005年10期

【裁判摘要】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005年09期

【裁判摘要】

因判处死刑未被核准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一审、二审法院均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二审法院重新审判时未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属审判程序违法。


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005年09期

【裁判摘要】

一、保证人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即使其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亦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二、保证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应依法对其所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2005年08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行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05年08期

【裁判摘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2005年08期

【裁判摘要】

证券营业部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后,客户证券账户内的国债资金出现了变现并被用资人使用的结果,应认定其符合客户意图,与证券营业部办理指定交易和撤销指定交易的行为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005年08期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2005年07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受雇佣,召集并带领其他人去伤害被害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他人实施的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超出被告人的犯意,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07期

【裁判摘要】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005年07期

[裁判摘要]

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2005年06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5年06期

【裁判摘要】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05年06期

【裁判摘要】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005年05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非法买卖炸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鉴于其确因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炸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05期

【裁判摘要】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在竞买申请中提出报价,并按要约邀请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当事人尚未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因出让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撤销公告后,造成竞买人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对竞买人的实际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2005年05期

【裁判摘要】

一、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的担保亦应无效。

二、当事人之间虽明确选择了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双方委托信用证开证关系的依据,但该惯例在适用上是排除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开证法律关系的,应适用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005年04期

【裁判摘要】

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2005年04期

【裁判摘要】

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05年03期

【裁判摘要】

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05年03期

【裁判摘要】

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02期

【裁判摘要】

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005年02期

【裁判摘要】

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作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05年01期

【裁判摘要】

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2005年01期

【裁判摘要】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予以减少。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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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