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事实”与再审新证据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生效裁判依据审理时的财产查封裁定认定争议财产不得处分的,判决生效后作出的解封裁定不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再审新证据,当事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另诉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