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2022-03-21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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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为依据,对未经过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应当以哪份合同为依据,要根据民法典、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依哪份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具体分析。以上四种观点中,第四种观点更为合理。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非实质性内容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当事人未在招标投标文件之外另行签订协议的,仍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为准。对于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案中,案涉招标文件已经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时间。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其中标,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甲公司关于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关于付款方式等内容不能构成合同约定,其与乙公司及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部分对付款时间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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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