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上诉人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在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法律对基于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对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该类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可以当时的法律对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为由,溯及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这一填补性法律规范,认定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