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受让人能否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上诉人陈某述与被上诉人重庆银坤矿业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
法理提示:
以物抵债协议以消灭协议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债务为目的,不动产的交付仅系以物抵债的履行方式。一般而言,当事人之间并未达成买卖不动产的合意,因而也并未从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转化形成以买卖不动产为目的法律关系。因此,根据债的平等性原则,基于以物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买受人”,在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之前,仅凭以物抵债协议并不足以形成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权益,原则上不能据此而排除对该不动产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