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

2022-03-23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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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方反悔不予支持

——唐山鹏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唐山中云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提审案

法理提示:

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在当事人双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亦请求解除合同,即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此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一方反悔,依法不予支持。


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其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殆尽的情况下,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合作建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出资方出资转化为在建工程时如何处理

——北京威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海淀区委员会党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出地一方应当返还其从出资一方取得的财产。当出资一方的出资已经转化为在建工程时,出地一方取得的财产为出资方出资转化为在建工程部分相应的财产利益,应当折价补偿出资一方。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评判出资一方的出资数额、在建工程的建设程度及当地房地产产业的利润等情况,确定出地一方的折价补偿数额。


当事人对商品房结算面积的约定优先于测量规范所确定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的登记面积

——北京市外交人员服务局与北京华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合同的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品房结算面积条款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物测量规范或者房屋初始登记的测量标准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前者的功能在于确定标的物的转让价格,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后者则主要是基于行政管理、公共政策的目的。当事人就房屋的某一部分面积是否计算价款、如何计算价款的约定不受测量规范或者登记规范的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商品房的转让价款。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无效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分得的房产价值进行投资补偿

——北京协和医学院与四川明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和明日医药交流中心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一方经常主张对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应分得房产的估价进行分割,以获得投资补偿。当事人的此类诉讼请求混淆了合同有效可主张的履行利益与合同无效后信赖利益之间的区别。在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因合同无效造成其他具体损失的情形下,宜按投资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投资损失。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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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