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3辑

2022-03-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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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秦皇岛绿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为由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抗辩双方是居间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和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

——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

法理提示: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可见,法律上所称的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不确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是确定的。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同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是有区别的,其不能被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

——北京市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地汇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在对方对此明知并认可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行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负有出资义务的一方应自有的工程实际移交之日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及利息。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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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