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

2022-03-2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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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其实际的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的条件下会根据其需要做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欺诈与胁迫的情况,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合同中的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而不能适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行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人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

——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

有关矿业权承包的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要结合合同内容进行认定。若名为承包,实为转让,应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等关于矿业权转让的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若具有合同期限固定、开采范围固定、发包方控制矿产品销售等承包合同的典型特征,应认定为矿产权承包合同,不构成矿产权转让,在不具备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有效。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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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