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

2022-03-23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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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法理提示:工程款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建设工程多数为按形象进度付款,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一般来讲,合同对于利息起算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对于支付欠付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应当以交付之日作为计算涉案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这是因为,交付后发包人对讼争建设工程已经实际控制,有条件对诉争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已经受益了,仍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应从此时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是对于交付如何理解,应当是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拟制交付,即将涉案工程的控制权转由发包人。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的交付行为,亦缺乏明确的交接手续的情形,应当以涉案工程实际投入使用之时,拟制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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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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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