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银行为开办企业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沙支行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途停建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释明,具有普遍约束力,应当与被解释的法律同步发生效力。根据有关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了若干司法政策,其形式分为“指导意见”、“复函”、“通知”、“纪要”,其效力层次低于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对审判工作均具有规范、指导作用,但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在审判实践中应加以区分对待。
再审案件亦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审理
——海南港中湖娱乐商城有限公司与洪劲松承包经营协议纠纷再审案
法理提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主体因为不同的诉讼原因进入诉讼程序,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进而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能背离特定的民事诉讼主体、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以及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北京中植梦绿生物新技术公司与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万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万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理提示:
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应的责任。虽然《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返还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一审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能否径行认定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应当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令其变更诉讼请求,而不应当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一审若未行使释明权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应当发回重审。我们认为发回重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而对于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亦有严格的界定,如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没有送达的。不应当任意扩大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个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合同有效,法院也可以认定合同无效,这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妥。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何互相返还财产,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把握的问题。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