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委托人解除权的行使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
——四川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和信致远地产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案
法理提示: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该约定如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合法有效。
一方当事人违反有关放弃任意解除权的约定而导致合同解除时,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贵任,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当事人所约定的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