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カ

2022-06-1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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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カ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以物抵债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其成立要件?

不同观点

甲说:合同不成立说

以物抵债协议,即传统民法所谓的代物清偿协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以作为他种给付的物代替原来给付,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后,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协议。因其意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于清偿的效果,传统民法均认为其属于实践合同,只有债权人受领后,才能成立代物清偿协议。故当事人仅约定以物抵债,债务人未完成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不成立,自不对双方不产生拘束力,双方仍应按照原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乙说:合同成立说

实践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当事人又未明确约定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作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将以物抵债协议解释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已就以物抵债达成合意,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就以物抵债协议而言,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系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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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