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解除的认定

2022-08-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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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通知解除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后甲方3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后甲以乙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履行合同辩称合同已经解除。
法律问题
一方通知另方解除合,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解除时,应否审查通知方有无合同解除权?
不同观点
甲说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解释(二)》(本文下简《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4条对有明的规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应再张解释,变相架空司法解释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经过后受通知方以发解除通知的一方没有解除权为由提出抗辩时如果法院仍要审查通知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4规定就没有实质意义了因为如果院经审查后认定通知方确实有合同解除权,合同的解除是通知方使解除权结果,而不是该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经的法律后果,如知方并不享有解,则即便异议限经过了,合同仍然解除不了,法院不应再审查通知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只要异议期限一经过,就应认定合同已经解除,这样以鼓励受通知方及时提起诉讼,从而及时解决纠纷促使社会关系尽早稳定下来异议期限经过导致合解除,是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是时效度的法律效果,不以通知方享有解除权为必要但这并非意味着解除方擅自解除合同不应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守约方虽因合同解除不能主张继续履行,但仍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乙说:肯定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有关同解除的规定合同法96条的解释,而合同法第96条是有关解除权行使的规定,以发出通知的有解除权为前提有解除权的方担自发出解除通知,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过错此情况下,无过错守约方本可置之不理但如果要求守约方必须要通过动提出诉讼的方式来消解此种行为,对守约方不公就此而,应当明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的前提是发出解除通知的有合同解除权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者第94条规定的条件,即需要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合同才能解除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是否解除时,需要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不能仅仅以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而受通知一方未起诉表示异议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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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