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2022-08-0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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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行政机关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还款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甲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乙公司于还期限届满后8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因丙不具备担保资质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在法院对保证合同的效力进行释明后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力,请求判令丙在甲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理由为其对丙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丙抗辩称,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已经丧失了求偿的权利,故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是否受保证期间限
不同观点
说:定说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权利人未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张权利,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权利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取得的利益不能大于合同有效情形下取得的利益,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仍应受保证期间限制,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可以据免责
乙说:定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其适用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负有保证责任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承担的不是保证责任而是缔约过错的损失赔偿责任,故保证期间对其没有约束力。债权人虽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但若因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期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是对保证责任的限制期间,其适用的前提是保证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承担的是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并非保证责任。因此,保证责任不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的,只要该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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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