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能否向保理商主张基础交易合同中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2022-08-26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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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债务人能否向保理商主张基础交易合同中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保理银行A与债权人B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债权人B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债务人C的债权转让给A。因债务人C逾期未能还款,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和C承担共同还款责任。C辩称B没有发货,C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有权拒绝向A付款。
法律问题
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能否向保理商行使其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享有的抗辩权?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保理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82条有关"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即保理银行主张。至于债权人是否未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披露抗辩事由,则在所不间
乙说:否定说
保理是发生在保理银行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只是保理关系的基础关系,这是两类不同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关系,不得对抗包括保理商在内的第三人。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交易涉及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两个法律关系。基础合同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系以应收账款转让为主要内容的保理合同关系。《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向保理商主张。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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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