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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2022-09-01 23:47
二维码
5
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
二
庭第
1
3次法官会议纪
要
)
基本案情
A
租赁公司向一审
法院对
B
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
B
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
下
全部租赁物返还
A租赁公司
,并
赔偿
A
租赁公司的损失。
一
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
,
全部支持了
A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一
审判决作出后
,
B公司无
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
,
以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
上
诉的当
事
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
:
不
予
受理说
一审判决判令
B公司承担责任
,
其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
一
审判决结果
。
现
B公司提出再审请求,
主
张
一
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
B公司的再审
申请应依法不予审
查
。
乙
说
:
应予受理
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无正当
理由不上诉的当
事
人申请
再审的诉讼权
利,因此对
B公司
的再审申请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
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
—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
该情形
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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