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2022-09-0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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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第13次法官会议纪
基本案情
A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对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全部租赁物返还A租赁公司,并赔偿A租赁公司的损失。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部支持了A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决作出后B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律问题
无正当理由不诉的当人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不同观点
甲说受理说
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承担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审判决结果B公司提出再审请求,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依法不予审
应予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制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因此对B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裁判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对其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该情形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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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