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

2022-09-0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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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

法院民二庭第18次法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将其对丙公司享有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以900万元的格转让给乙银行,丙公司先后向乙银行具加盖公司公章及总经理个人名章的《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对应收账款及其与甲公司间交易的真实予以确认并保证承担因交易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后甲公司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丙公司抗辩称,其对甲公司负有的务已经履行完毕,而加《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的公章是伪造的其不应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查《应收账款确认函》《保证书》上边的公章是丙公司法定代表乙银行务经理的面盖的,公司在与丁公司签订合同时曾多次用过该枚公章。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不同观点
甲说有效说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假公章。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不认可合同效カ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
乙说无效说
合同书上盖章义在于,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显示的主体所为。假公章意味着该意思表示并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在合同书上加公司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权无权之别,不可简单根据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认定公章显示的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关键要看盖章之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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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