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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认定
多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认定
2022-09-03 23:07
二维码
10
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多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
庭第
18
次法官会议纪
要)
基本案情
A
公司负责
B
市部
分地区供热,因
故
被
B
市政府
收
回供
热权,并与
C
公司
签订
供热协议。
A
公司
就此提起行政诉讼。ー审法院
认定
B
市政府行政行为违
法。
经二审法院协调
,
A、B、C
三方达
成《和解协议》,
并约
定:(
1)
A
公司
同意
放弃
供
热权。(
2)
B
市政
府
力争在本协议生效
后
6个
月内负责协调将
A
公司
热源
厂现有土地用途从公用
事业
用地
土地
变
更为商住开发用地,并依法转让
给
C
公司
,土地转让款全部归
A公司
。
(3
)
对
A公司热源
厂的资产、设备等有形资
产进行评估,由
C公司按评估价格向A公司支付资产补偿价款
。
之后,
A公司撤回起诉
。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
A
公司热源厂有形资产进行了评估
。
B市政府一直没有完成土地用途变更
。
C
公司以
B市
政府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
,主张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一直未支付资产补偿价款
。
B
公司起诉
请求
C公司依约支付资产补偿
款
。
法律问题
多方合同中,负有单方给付义务的
一
方当事人能否以接收给付方以外的其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给付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履行抗辩权?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
是后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
抗
辩权,都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之间的债务具有牵
连性
。
就多方合同而言,虽然其中两
方当事
人
可能仅存在
单方给付,但该单方给付可能
与其
他
方当事
人负担的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牵连性,且各方
当事
人对此
意思表示一致
。
因此,负有单方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以接收给付方
以外的其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为
由
主张
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根据多方合同当事人是否就该给付义务与其他方当事人未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性作出
一
致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
本案中,变更土地用途并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C公司是B市政府的合同义务,由此A公司可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C公司可获得相关开发权益;向A公司支付资产
补
偿价款是
C公司的义务,系其在取得供
热权
后,加入
B
市政府对
A公司的补偿债务
。
从合同约定
看,该两项债务并
无牵连性,
C公司不
享有
合同法规定的
履行抗辩权
。
乙说
:否定
说
多方合
同中,如果负有单方给付义务的
一
方当事人不
能以其他方
当事
人未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履行抗辩权,则不符合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整体解释的原则
。
仅就协
议的部分内容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下
一
步对整个合同评价的困难,也可能会面临将合同的
主
要条款分开处理的指责
。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多方合同中,负有单方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以其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主张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根据多方合同当事人是否一致同意该给付义务与其他方当事人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具有牵连性进行具体判断
。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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