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移送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诉权如何保障?

2023-03-06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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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出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1辑《民事审判信箱》

公益诉讼移送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诉权如何保障?

问: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直接移送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该类案件的执行无须检察机关申请,也不列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对此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权应依法予以保障。首先,该类案件在本质上仍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应当遵循相关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属于民事判决、裁定。其次,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基本民事诉讼制度,并未排除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赋予了案外人诉权。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其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系对有关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依申请或依职权移送执行原则上不影响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理,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参加执行异议之诉。基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及其衍生诉讼中的特殊地位,不宜列其为被告,可仍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参加诉讼。综上,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直接移送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书研究组)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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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