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关法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还协议违反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扰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秩序,应认定为无效。该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