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

2023-04-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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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不应径行判令被挪用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承担返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4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06年底,甲公司董事长吴某、财务经理冯某与丙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密谋新成立贸易公司,用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进行电解铜贸易,套取甲公司资金后挪至陈某控制的公司使用。2007年1月至8月,甲公司划款1.445亿元至陈某控制的丙公司,及由电解铜买家将9012.6万元汇入A公司再由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汇入陈某指定的乙公司。法院判决对吴某、冯某挪用的上述公款予以追缴。
2009年3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为建设宣城市公路BT项目,我司与贵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我司经营管理项目公司,并自筹资金完成该BT项目。"陈某参与该项目后期土地开发,并投入部分资金。我司于2007年8月收到9012.6万元,贵司提出B公司汇入我司的9012.6万元为贵司所有。我司承诺若无第三方提供该笔款项的合法权属证明,我司保证收到宣城市建委的项目款后将9012.6万元归还绐贵司。
2007年8月、9月,乙公司分别向某培训中心和丙公司合计支付6500万元。甲公司以吴某、冯某将违法挪用的甲公司公款9012.6万元转入乙公司账户,吴某、冯某、乙公司构成对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诉请吴某、冯某、乙公司对9012.6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乙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吴某、冯某的犯罪,其对甲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以乙公司取得甲公司的9012.6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为由,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9012.6万元及利息。
法律问题
刑事案件仅认定了被挪用资金的走向和资金的最终受让人(案外人),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径行判令资金最终受让人返还该笔资金。
不同观点
甲说: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
原审仅以9012.6万元是刑事案件的赃款便直接认定乙公司取得该笔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侵权,这一认定依据不足,且对乙公司支付的6500万元性质未查清,应将本案发回重审,对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明。
乙说:乙公司应偿还甲公司9012.6万元及利息。
乙公司取得9012.6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亦出具《承诺函》承诺归还甲公司该9012.6万元,其应当偿还甲公司该9012.6万元及其利息。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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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