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2023-05-1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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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审法官会议纪要(第1卷)》

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出资、乙公司出地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合建合作。因乙公司所占土地属于划拨用地且已抵押给某银行,为将讼争土地过户至甲公司名下,乙公司经征得其上级主管单位(非行政机关)及某银行同意后委托丙公司进行拍卖。随后,甲公司通过竞拍程序取得讼争土地,甲、乙公司随即共同向相关国土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土地转让审批。因乙公司单方原因,其后续不再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甲公司起诉,遂成讼。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经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进入再审程序,再审判决已生效。现甲公司又就该案提起申诉。
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乙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可以正式立案审查。
当事人提供之申诉材料可能推翻已决案件认定之事实,且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所依据之司法解释亦非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故应先予立案后再行具体审查较妥。
法官会议意见
采甲说
具体阐释请查阅原书。

章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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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